南安市海西阀门协会章程草案
(审议稿)
2020年10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南安市海西阀门协会;英文名称:Nan'an Hershey Valv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N.H.V.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南安市与阀门制造业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从事阀门制造行业的工商业者按自愿原则组建成立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南安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阀门制造行业的合法权益,为阀门制造行业开展全方位服务;协调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在市政府的领导和主管部门指导下,充分整合、共享现有行业资源,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为本会会员谋取共同利益,促进南安阀门制造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南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根据南安市委常委会议精神,本会同时接受中共南安市委统战部、南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安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高新技术园西路24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阀门制造产业调查研究,预测阀门制造业市场走向和发展趋势,研究提出本市阀门制造业各阶段发展重点及相关配套政策建议。收集和整理行业年鉴资料,参与产业规划。
(二)定期搜集各会员企业的设备数量、生产能力和销售信息,引导企业科学调整投资导向,减少行业企业重复建设,推动行业产品多元化、个性化进程。
(三)参与阀门制造业的标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质量管理等活动。构建阀门制造检测、研发和技术服务平台,协助行业企业开展阀门制造产品质量监督。引入相关专业资源,协助会员企业梳理管理流程、改进生产工艺和代理科技创新、品牌培育、证照办理等相关业务。
(四)组建阀门制造业技术培训中心,组织会员举办与阀门制造相关的技术、管理讲座和培训班,组织会员企业参与人力资源招聘、校企联办等相关活动,开展阀门制造业专业技术人才就业咨询、推荐服务。
(五)开展阀门制造业的民间交流,发展同国内外相关团体的联系与合作,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类阀门制造产品展销活动,促进企业与国际市场对接融通。
(六)指导会员企业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和营销能力。
(七)联系、协调、理顺与各级职能部门、行业管理机构之间关系,及时捕获各级产业扶持政策,协助会员申报各级扶持资金,支持推动会员企业创新、发展和提升。
(八)制订并监督阀门行业执行人才、产品管理等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等矛盾纠纷,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外部环境。
(九)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争取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重视和支持。
(十)承办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从事阀门制造行业及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或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种对外交流、专题讲座、技术对接等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1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协会工作经验;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必须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热心协会工作,协调能力强、能顾大局、有奉献精神;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比例由社团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协会工作的延续性和会长候选人对协会工作的熟悉、以及其本人在协会中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凡拟报名参与竞选下一届会长候选人的必须是在本会已任职满一届的监事长、副会长。凡报名参与竞选下一届会长候选人未当选的,自动转为副会长。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由会长办公会提名并审议通过。为尊崇德高望重和肯定他们曾经为本会作出的贡献,凡是担任本会首届理事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或年龄60周岁以上且担任本会的副会长、秘书长。因年龄条件等原因不再申报担任本会实质性领导职务的,经本人也愿意,由本会聘请其担任名誉会长。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对外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交理事会通过。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一切决议及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视工作需要设立相关的专委会或职能部门,作为各相关具体工作的实施平台。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3名以上,且为单数〗,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2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理事、会员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在覆盖本会活动范围内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五十二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10 月16 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海西阀协是南安市阀门行业具权威性、专业性的行业协会。以一个以阀门制造为主体,以提供技术服务、科技服务、知识产权、标准化定制、宣传推广为支撑的社会团体。据协会秘书长廖榕光介绍,协会现有会员96人,其中团体会员42人,个人会员54人。涵盖了阀门加工制造、铸造、专用机械制造、模具、配件供应等相关行业,基本上汇集了南安市及周边地区的阀门制造精英,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他说,南安市海西阀门协会是在2009年成立的海西阀门企业家联谊沙龙基础上扩大组建而成的,三年来,阀门沙龙在组织企业参展,举办论坛、讲座,行业自律,互通信息等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这次注册登记成立南安市海西阀门协会,实现了南安阀业界多年来一直期望有自己行业组织的梦想,相信协会成立以后必将能更好地为促进南安阀门产业的提升和壮大发挥作用。(南安市海西阀门协会正式成立)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阀门制造行业的合法权益,为阀门制造行业开展全方位服务;协调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在市政府的领导和主管部门指导下,充分整合、共享现有行业资源,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为本会会员谋取共同利益,促进南安阀门制造业发展。
李良伟,胜利阀门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年10月担任海西阀门协会第二届会长。
李良伟会长分享了协会未来规划:
“我们将与高校合作组建培训中心,开展技术、设计、生产等各项专业培训;建设产业金融平台,解决行业及上下游企业资金问题,打造‘产业+基金+银行’三通模式;形成智能系统阀门规模化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建设发展。”
会上,李良伟会长还畅谈了,将如何通过四面推动、五个共享,形成集培训、研发、金融支持、销售、物流为一体的产业生态圈,合力推动阀门行业全产业链布局合理打造产、学、研一体百亿产业生态圈,引领行业稳健高质发展成为行业责任担当
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加强行业组织间的合作交流,组织展览、技术交流、信息发布等行业会议,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开展咨询、培训、信息化等服务,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评价和推广应用;组织制定团体标准。
泉州市南安市